為非牟利團體提供的特惠場租計劃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各項規定方可享用特惠場租:
(1) 申請人須為:
(a) 獲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支持的真正非牟利地區團體;或
(b) 符合以下條件的非牟利團體:
(i) 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或
(ii)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或
(iii) 根據法規成立;或
(iv) 註冊的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就特惠場租之申請,須於活動舉行首日的12個月前取得非牟利團體的身份。申請人的組織章程大綱(如有)及章程細則或會章必須訂明,團體一旦解散,成員不得攤分其利潤或資產。
(2) 若與不符合上文第(1)項規定的團體合辦節目,申請人不可享用特惠場租。
(3) 除與公開演出有關的彩排外,須公開讓公眾人士入場。
(4) 活動如在主要設施舉行,應以推廣表演藝術為目的。表演藝術包括舞蹈、音樂、戲劇、電影及各類舞台表演。在創藝間舉行的表演藝術、文化、科學、文學或視覺藝術活動,均可獲享用特惠場租。視覺藝術包括繪畫、書法、攝影、雕塑、版畫、陶瓷、花藝及放映電影。
(5) 特惠場租不適用於所有場地設施正常租用時間 (即上午9時至晚上11時) 以外的時段,亦不適用於租用紫軒、電子宣傳幕牆和雜項收費。
(6) 若訂租申請符合特惠場租的規定,申請人亦為非牟利藝術團體,並已在會章列明以推廣藝術為宗旨,在適用情況下,「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可減免50%。
(7) 合資格享用特惠場租的申請人若舉辦慈善籌款活動,可選擇獲豁免「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全數繳付基本場租的標準收費。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必須提供受惠慈善機構簽發的確認書。該機構必須為註冊的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8) 遞交申請表時,申請人須一併提交下列文件:
(a) (i) 按《公司條例》 (第622章) 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ii)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 發出的社團註冊證明書或社團成立通知書;或
(iii) 證明申請人為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註冊證書;及
(b) 一份申請團體的章程文件 (組織章程大綱 (如有) 及章程細則或會章) ,並須由主席及另一名幹事正式簽署,以示真確。申請人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 (如有) 及章程細則或會章必須訂明,團體一旦解散,成員不得攤分其利潤或資產。
(9) 申請人須在活動舉行前一個月,遞交所有有關宣傳資料各一份,並在活動舉行當日或之前遞交場刊一份。
(10) 申請人能否獲得特惠場租 (請參閱東九文化中心場租收費表表V(D)) ,須視乎申請人是否完全符合為非牟利團體提供的特惠場租計劃準則及遵守租用條款而定。如申請人不遵守這項規定或提供虛假的資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有權索取標準場租,並收回任何欠款。
(11) 對於這個計劃的資格準則,以及是否給予特惠場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擁有絕對決定權,任何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