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牟利团体提供的特惠场租计划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各项规定方可享用特惠场租:
(1) 申请人须为:
(a) 获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支持的真正非牟利地区团体;或
(b)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牟利团体:
(i) 根据《社团条例》注册;或
(ii)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或
(iii) 根据法规成立;或
(iv) 注册的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
就特惠场租之申请,须于活动举行首日的12个月前取得非牟利团体的身份。申请人的组织章程大纲(如有)及章程细则或会章必须订明,团体一旦解散,成员不得摊分其利润或资产。
(2) 若与不符合上文第(1)项规定的团体合办节目,申请人不可享用特惠场租。
(3) 除与公开演出有关的彩排外,须公开让公众人士入场。
(4) 活动如在主要设施举行,应以推广表演艺术为目的。表演艺术包括舞蹈、音乐、戏剧、电影及各类舞台表演。在创艺间举行的表演艺术、文化、科学、文学或视觉艺术活动,均可获享用特惠场租。视觉艺术包括绘画、书法、摄影、雕塑、版画、陶瓷、花艺及放映电影。
(5) 特惠场租不适用于所有场地设施正常租用时间 (即上午9时至晚上11时) 以外的时段,亦不适用于租用紫轩、电子宣传幕墙和杂项收费。
(6) 若订租申请符合特惠场租的规定,申请人亦为非牟利艺术团体,并已在会章列明以推广艺术为宗旨,在适用情况下,「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可减免50%。
(7) 合资格享用特惠场租的申请人若举办慈善筹款活动,可选择获豁免「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全数缴付基本场租的标准收费。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受惠慈善机构签发的确认书。该机构必须为注册的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
(8) 递交申请表时,申请人须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a) (i) 按《公司条例》 (第622章) 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
(ii)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 发出的社团注册证明书或社团成立通知书;或
(iii) 证明申请人为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的注册证书;及
(b) 一份申请团体的章程文件 (组织章程大纲 (如有) 及章程细则或会章) ,并须由主席及另一名干事正式签署,以示真确。申请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如有) 及章程细则或会章必须订明,团体一旦解散,成员不得摊分其利润或资产。
(9) 申请人须在活动举行前一个月,递交所有有关宣传资料各一份,并在活动举行当日或之前递交场刊一份。
(10) 申请人能否获得特惠场租 (请参阅东九文化中心场租收费表表V(D)) ,须视乎申请人是否完全符合为非牟利团体提供的特惠场租计划准则及遵守租用条款而定。如申请人不遵守这项规定或提供虚假的资料,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有权索取标准场租,并收回任何欠款。
(11) 对于这个计划的资格准则,以及是否给予特惠场租,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拥有绝对决定权,任何人均不得异议。